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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网络刷单涉违法,切莫尝试当“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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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16: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说法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指商家和刷客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制造虚假好评的行为。刷单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形成完备的灰黑色产业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刷单所造成的虚假评价干扰了消费者在购物时的决策,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其次刷单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诚信商家的毁灭性打击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践踏;第三刷单体现的逐利性,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致命一击。刷单乱象背后涉及相关主体的权利配置和利益保护,随着数据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必会扩展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据此,帮助店家刷单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从事刷单牟利,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为此法官提醒,商家应诚信经营、良性竞争,切勿为了提升信誉购买或者提供刷单服务,广大群众在网络购物时,既要增强守法意识、提高警惕,免得落入犯罪的“深渊”,又要擦亮“火眼金睛”,准确识别网络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防止“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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