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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用这六个案例,教您避免房屋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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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2 23: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后房产登记到一个人名下有什么风险吗?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随意借人会有什么后果呢?买房图省事,却上了中介的“当”,该如何是好?……遇到这些问题,您知道该怎么办吗?

4月21日上午,北京昌平法院线上召开了“涉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了该院近五年涉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审理情况,行政庭李丽法官和吕偲偲法官介绍了六个相关典型案例,并进行了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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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涉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

昌平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双玉娥表示,在北京昌平法院审理的房屋登记案件中,半数以上被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或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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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双玉娥对五年来法院审理的房屋登记案件进行介绍

部分当事人对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并不清楚,“不会告”、“随意告”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当事人权利保护意识淡薄以及登记机关审查手段有限也是引发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
那么,法院介绍的“典型案例”都是什么,又希望通过这些案例传达什么信息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夫妻财产登记一人所有?埋下祸患

婚后买的房子,登记一个人就行了,办事方便!

想清楚了,出了问题还是两个人的事儿!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贺女士和田先生婚后购买了昌平区的一套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田先生。后来,田先生在以这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谷某借款。由于未按期还款,田先生与贺女士被谷某诉至法院。到这时,贺女士才得知田先生将房屋擅自抵押给了他人。于是贺女士另外提起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该抵押登记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谷某与田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同时确认谷某为善意取得。因此所涉房屋他项权证不应撤销,驳回了贺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在购房和登记的过程中,一些夫妻为方便办理手续,将本属于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最好在办理登记时就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也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加名

顶替他人转移房屋?不可能

冒名转移房屋成功,我真是个小天才!

想多了!房屋转移登记无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昌平区的齐老太被租户牛某骗取了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等证件。之后,牛某冒用齐老太的名义出售了该房屋。齐老太得知此事后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认为,行政登记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向刘女士核发被诉的房产证并无不当。但是,此次房屋转移登记并非齐老太本人的真实意思,“齐老太”的签字也并非本人所签,房屋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被诉房产证应予以撤销。

鉴于行政登记机关又为刘女士核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因此,法院判决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第三人刘女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而牛某则因犯诈骗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法官提醒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子女则要叮嘱家中的老人保管好重要证件,涉及房产处置这样的重要问题一定要与子女商量,并委托正规的房产中介。

如果已经发生了侵害自身权利的行为,要及时通过报警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买房没“捷径”,所有流程都要走

中介教了我“快速过户法”,好用!

不存在这种方法,买房少一步都不行!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李先生将自己位于昌平区的一套房屋出售,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后来,李先生发现买方在办理过户时提交了一份假的民事调解书。于是他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对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买方刘先生表示,房屋中介告诉他用调解书过户所需时间较短,以防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李先生则称刘先生此举是为了避税。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受尽到了审查义务。但由于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基础的民事调解书事实上并不存在,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

法官提醒

房人在购买房屋之前,一定要尽量全面了解房屋交易、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千万不要轻信一些中介人员声称的“捷径”或者特殊手段,更不能因为贪图便宜而弄虚作假
购房人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也要依法提交真实材料并缴纳税款。尤其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房屋交易纳税、过户登记、办理房屋贷款等重要环节,一定要亲自办理、亲自审核,确保万无一失。

伪造材料能过户?无效!

伪造公证书骗家人的财产,侥幸成功!

伪造的文书证件,任何时候都无效!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小张伪造了一份外公王老汉死亡且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将王老汉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小张又将房屋过户到了案外人陈某名下。王老汉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将房屋转移登记到小张名下的登记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的基础是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由于公证书系伪造,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该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

鉴于房屋后续又发生所有权变化,该登记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房屋由王老汉转移登记为小张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法官提醒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不能伪造公证书或国家机关公文,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持伪造的文书办理的转移登记也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另外,法官还提示到,继承不仅是财产的继承,更是家庭亲情关系的延续。为避免造成家庭财产受损、亲人关系失和的局面,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家庭成员之间一定要加强沟通。

“网签”完成后,这事儿还没完

“网签”完成了,新房到手啦!

别天真!完成“网签”,房子还不是你的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李某将自己位于昌平区的房屋卖给了荆先生夫妇,双方进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因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给某银行,一直未能办理过户。于是荆先生夫妇与李某签订解约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网签信息并未注销。

之后,荆先生夫妇与李某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入住了该房屋,李某将银行名下的抵押注销。

然而在此之后,李某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别人。荆先生夫妇得知后,认为自己已办理网签并实际入住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应再为他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抵押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合同不具有保证将来实现物权的效力,也不能产生对抗抵押登记的效力。于是驳回了荆先生夫妇的请求。

法官提醒

在购房之前,购房人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当地网签政策,通过正规的房地产中介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只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才能对外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办理网签后则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房屋存在抵押登记的情况,要督促卖方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以降低买卖过程中的风险。

拖延房屋过户?有个解决办法

离婚后对方一直不把房子给我!

先申请异议登记,然后再来解决问题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周女士与田先生离婚后,约定将田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归周女士所有,但田先生一直没有配合周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周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将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套房屋归其所有。

诉讼中周女士发现,离婚后田先生将这套房屋抵押给了别人。于是她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周女士与田先生离婚时虽对涉案房屋权属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在之后两年内未办理房屋过户,也未交付房屋产权证书,而田先生正是利用这一空档期,将房屋抵押他人。

对于此类情况,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在这个案例中,周女士就可以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并在15日内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实体争议

同时,异议登记还可以提示想要进行物权交易的第三人,交易中可能存在问题。而第三人如果在异议登记期内执意与登记权利人进行物权交易,就不能获得登记公信力所保护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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