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对当事人马某作出罚款58.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万元和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月31日,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接到举报,反映天通苑一住宅内有人非法行医。接报后,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经核实,马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在自己家中从事针灸等诊疗活动,室外无任何行医标识。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门口张贴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对马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的行为,除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外,将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算,即最低罚款额度为5万元,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您发现非法行医线索,请拨打12345或69746006进行举报,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辖区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
|